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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18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董永辉与高晓军、张来则、李钢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永辉,高晓军,张来则,李钢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801-3号申请执行人董永辉,男,个体。被执行人高晓军,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张来则,男。被执行人李钢宝,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董永辉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有公积金储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钢宝(身份证号:***)在***的公积金储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