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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行申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江永县夏层铺镇底铺村村民委员会与江永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永县夏层铺镇底铺村村民委员会,江永县人民政府,江永县夏层铺镇龙眼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行申字第3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永县夏层铺镇底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燕青,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德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永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永县潇铺镇千家峒路27号。法定代表人唐德荣,该县县长。原审第三人:江永县夏层铺镇龙眼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毛苟,该村村主任。再审申请人江永县夏层铺镇底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底铺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江永县人民政府林木林地行政确权一案,江永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15)江永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底铺村委会不服,提出上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15)永中法林行终字第2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底铺村委会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底铺村委会申请再审称:1983年-1985年期间龙眼庙个别村民在社腹山山场的中部私自开荒,发生争执后夏层铺乡政府不按四抵判定,而是按我们《山林所有证》的两亩来裁决,对此份裁决书,我们村是不服的。一、“社腹山”山场自古以来是底铺村的,底铺村持有1982年政府发的山林所有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明文规定,村与村、集体与集体之间的林木、林地的争议须由县以上政府处理。夏层铺乡政府是无权处理的,夏层铺乡政府作出的85裁决书是越权的裁决,是违法的。三、原审法院认为“通过基层组织的调解书、协议书、决定书、裁决书、判决书”都有效,这些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书”不可以生效。四、龙眼庙村耕种二十多年,是侵占了底铺村地盘二十多年,不是转让。本院认为:本案争议地为社腹山的田土部分,土地性质并非林木、林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仅规定了林木、林地争议的处理,因此85裁决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85裁决是对1982年山林所有证的补充,将山林所有证未明确的山场中的耕地部分确认由龙眼庙村继续耕种。85裁决作出后,至2014年两村申请政府确权,85裁决已实际执行长达29年,且2014年县政府的处理决定对其予以认可。龙眼庙村提供了1994年本村村民周国柱等人登载有“社腹山”耕地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及1994年3月6日龙眼庙村委会与村民高阁仔就“社腹山”荒地签订的《承包合同》,证明争议地一直由龙眼庙村实际经营管理。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龙眼庙村对争议地已实际管业超二十年,因此认定争议地归龙眼庙村所有合法有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底铺村委会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底铺村委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曾新田代理审判员  张少波代理审判员  丁恒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蹇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