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终3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北京恒发鸿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康东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恒发鸿运科技有限公司,康东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39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恒发鸿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3号院10-903。法定代表人谢法光,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东辉,男,1982年3月7日出生,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王梓豪,河北宏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恒发鸿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康东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45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恒发鸿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恒发鸿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北京恒发鸿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北京恒发鸿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北京恒发鸿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刘 芳代理审判员 孙 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芳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