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4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余姚市话机世界数码连锁有限公司与陈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话机世界数码连锁有限公司,陈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4631号原告:余姚市话机世界数码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阳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潘红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宇凯,该公司员工。被告:陈莉。原告余姚市话机世界数码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郑学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姚市话机世界数码连锁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系一家专业从事数码产品销售服务的连锁企业。2016年4月11日,原告接到电话,要求购买苹果手机4台,单价6550元,合计26200元,并要求将货物送至余姚市阳明西路152号。原告遂安排员工将货物送至指定的收货地点,被告组织验货。原告在交货过程中发现被告并非来电向其公司购买手机的人员,价格等相关信息均不一致,原告要求被告将手机返还,被告拒绝返还,并将手机出卖给他人。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返还原告手机4台,若无法返还,则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6200元,并支付从2016年5月24日起至法院确认付款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本案所争议的事实涉及刑事诈骗,所争议的标的物已被余姚市公安局扣押,已被余姚市公安局受理为刑事案件,且目前还在调查之中,故本案所争议的事实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应先由公安机关先行进行侦查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姚市话机世界数码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郑学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莫永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