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执7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许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某1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许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7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许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许某1,男,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健康权纠纷申请执行人许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某1健康权纠纷一案,(2015)汝民初字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许某1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某1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鹏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乐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