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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于某与崔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于某,���,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桓台县人,农民,现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于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李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申请执行的标的2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某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承俊审判员  姚建国审判员  田 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立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