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0604民初3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国胜与陈丽娇、顾家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胜,陈丽娇,顾家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粤06**民初3035号原告陈国胜,男,汉族。被告陈丽娇,女,汉族。被告顾家宝,女,汉族。原告陈国胜诉被告陈丽娇、顾家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宁斌审 判 员 许红青人民陪审员 朱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燕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