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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0604民初3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国胜与陈丽娇、顾家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胜,陈丽娇,顾家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粤06**民初3035号原告陈国胜,男,汉族。被告陈丽娇,女,汉族。被告顾家宝,女,汉族。原告陈国胜诉被告陈丽娇、顾家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宁斌审 判 员  许红青人民陪审员  朱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燕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