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6刑初71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经商。因摆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于2016年3月1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后于同年4月18日平阳县公安局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未检刑诉[2016]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初开始,被告人陈某在其位于平阳县昆阳镇前宕村的“金翔”超市门口摆设3台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后于同月17日上午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斗龙”电子游戏机2台、“神马闯灯”电子游戏机1台及正在投注的未成年人刘某(1998年12月2日出生)。经认定,上述游戏机均可独立进行赌博活动,具有赌博功能。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平阳县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并容留未成年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的犯罪工具及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被告人的犯罪工具电子游戏机3台及违法所得人民币48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游乐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温从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