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0525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罗逊与袁芳琴、罗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逊,袁芳琴,罗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0525执462号申请执行人:罗逊,女,生于1976年10月14日,汉族,城镇居民,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袁芳琴,女,生于1974年6月8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罗谦,男,生于1975年3月12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罗逊申请执行袁芳琴、罗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6)川0525民初7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被执行人袁芳琴、罗谦的其他案件执行中,已裁定对被执行人袁芳琴、罗谦除古蔺镇迎宾大道新世界·帝景银都面积133.84㎡的住房和古蔺县古蔺镇迎宾路2号面积44.04㎡的商用房进行评估拍卖。现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对上述房屋处置变现后,再申请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25民初7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王尚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