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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王加敬与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敬,陈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2265号原告王加敬。委托代理人陆山雨,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锋。原告王加敬诉被告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加敬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山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加敬诉称:被告因生意急需周转向原告借款,2014年4月8日,被告补写欠条,约定欠原告人民币42000元,归还期限为2014年5月8日。现已过还款期限,被告至今未还款给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42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3024元(暂计2014年5月9日至2015年5月9日),另计至履行完毕止;3、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为:因本案保全产生的二手车辆评估费12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欠条》原件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欠的借款本金为42000元的事实;2、《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二手车鉴定评估发票》,证明本案因保全产生二手车辆评估费用1200元。被告陈锋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被告未提交证据。根据原告的起诉,本案需调查的重点为:1、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2、原告诉请的本金及利息是否合法有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8日,被告陈锋向原告王加敬书写欠条一张,载明:今陈锋欠王加敬人民币42000元整(肆万贰仟元整),于2014.5.8还清。借款人陈锋。被告陈锋签名、签署身份证号码并按捺手印。被告未举证证明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原告因本案申请财产保全于2015年11月24日进行二手车鉴定评估,广西南宁市金通汽车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报字(2015年)第137号《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书》,原告为此支付二手车鉴定评估费用1200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有提出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被告陈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原告提交的书证是原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书证之间及与原告陈述能相互印证,构成完整证据链,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应予支持。原告还请求被告偿还自约定的还款之日第二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7.2%计算的逾期利息,因超过最高法相关解释规定可予支持的利率,本院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因财产保全而产生的车辆评估费1200元,应属于人民法院诉讼费范畴,应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决定如何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锋向原告王加敬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2000元;二、被告陈锋偿还原告王加敬借款逾期利息(以42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4年5月9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如被告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内履行本判决,则计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26元、财产保全费470元、财产评估费1200元、公告费350元,共计2946元,由被告陈锋负担。上述应付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26元,汇款: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网银转账请点选“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里注明“竹溪支行”);账号:20×××17。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蓝 彬人民陪审员  麦志文人民陪审员  姚春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