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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2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王福军等附带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军,代峥,白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2601号申请执行人王福军,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代峥,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目前正在服刑中。被执行人白永青,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执行人代峥、白永青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的(2016)京0115刑初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福军于2016年4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代峥、白永青赔偿款176388元。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代峥、白永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卿玉军名下有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代峥、白永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王福军申请执行的赔偿款176388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卿玉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刑初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