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定远县江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翔鹰市政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远县江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徽翔鹰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2045号原告:定远县江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表人:江六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仁龙,该公司职工。被告:安徽翔鹰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法定代表人:殷道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定远县江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翔鹰市政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2014年4月20日,原告定远县江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安徽翔鹰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机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被告租赁原告QTZ40塔吊一台,月租金7000元。…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凡应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供当地仲裁机构,根据仲裁的有关程序进行仲裁裁判。仲裁费用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在《建筑机械租赁合同》中书面约定有争议时根据仲裁的有关程序进行仲裁裁判,故原告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定远县江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春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