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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3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孙贵昌与孙动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贵昌,孙动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3997号原告孙贵昌,男,194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孙动昌,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贵昌与被告孙动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贵昌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贵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贵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贵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