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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财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李海、王思扬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海,王思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财保118号申请人:李海,男,汉族,生于1991年11月3日,住武穴市。被申请人:王思扬,男,汉族,生于1989年8月20日,住武穴市。申请人李海因被申请人王思扬欠其借款23.8万元未还及未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思扬所有的位于武穴市信达明珠花园B栋二单元1508室房屋,并向本院提供李跃进所有的位于武穴市大桥新村72号房屋(证号:武政房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思扬所有的位于武穴市信达明珠花园B栋二单元1508室房屋,该财产由被申请人王思扬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3年;二、查封担保人李跃进所有的位于武穴市大桥新村72号房屋(证号:武政房字第××号),该财产由担保人李跃进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等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志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基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