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5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白淑梅申请苑晓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淑梅,苑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5执281号申请执行人白淑梅。被执行人苑晓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淑梅与被执行人苑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苑晓飞银行卡中3000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白淑梅,剩余80000元按每月扣划4500元给付申请人白淑梅直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428号民事调解书的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特木其勒审判员 白 满 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满 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