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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高明勇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5刑初40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明勇,无业。2012年8月3日因吸毒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区公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0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2012年6月8日释放。2016年4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6〕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明勇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高明勇独自或结伙曹某能,至本市浏河镇,入户盗窃7次,窃得电脑、手机、现金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770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明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明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明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明勇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高明勇独自或结伙曹某能(另案处理),至太仓市浏河镇,采用插片开门入室的手段实施盗窃7次,窃得电脑、手机、现金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7703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高明勇至太仓市浏河镇滨河街72号402室被害人孙某家中,采用插片开门入室等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2700元,杂牌手表1块。2、2016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高明勇结伙曹某能至太仓市浏河镇中心南街4-1号被害人陈某甲租住处,采用上述相同手段,窃得步步高VIVO牌X3L型手机1部、联想A808T型手机1部,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716元。3、2016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高明勇至太仓市浏河镇郑和北路87-8号被害人刘某租住处,采用上述相同手段,窃得小米2手机1部、Iphone6手机1部,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591元。4、2016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高明勇至太仓市浏河镇新闸街35-1号被害人彭某租住地,采用上述相同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850元。5、2016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高明勇至太仓市浏河镇滨河街82-5号被害人戈某租住处,采用上述相同手段,窃得OPPO牌R7Plus手机1部,物品价值人民币2250元。6、2016年4月2日凌晨,被告人高明勇至太仓市浏河镇浏西1村10幢302室被害人陈某乙租住处,采用上述相同手段,窃得OPPO牌R7PLUS手机1部、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4496元。7、2016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高明勇至太仓市浏河镇集市街1号被害人周某租住处,采用上述相同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2100元。被告人高明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高明勇处扣押人民币160元,从曹某能处扣押步步高VIVO牌X3L型手机1部。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被害人陈某甲、赵某、孙某、刘某、戈某、彭某、陈某乙、周某的陈述;未到庭证人曹某能、罗兴勇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本案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手机发票、情况说明;价格鉴定意见书;前科材料;被告人高明勇的供述、辨认笔录、照片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高明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明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明勇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明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明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二、暂扣于公安机关步步高VIVO牌X3L型手机1部,发还被害人陈军营;人民币160元,抵作退赃款,发还被害人。三、责令被告人高明勇退出赃款、抵赃款人民币16268元,分别发还各被害人。上述退赃款、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其中,退赃款发还被害人,罚金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裴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