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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217号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信,王玉霞,高启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1471号原告王培信,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被告王玉霞,女,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被告高启军,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景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信与被告王玉霞、高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王玉霞的工资33000元予以冻结,或对二被告位于芦阳镇东关小学后的养殖场予以查封。原告提供徐盛所有的甘X**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玉霞的工资33000元予以冻结,或对被告王玉霞、高启军位于芦阳镇东关小学后的养殖场予以查封;对原告王培信提供的担保财产甘X**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XX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肖生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