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执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杜引第申请执行付彩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引弟,付彩凤,赵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1864号申请执行人杜引弟,女,汉族,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付彩凤,女,汉族,达旗人,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赵美云,女,汉族,1971年9月22日出生,达旗人,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如家小区西单元4楼西户,身份证号码:1527221971********。杜引第与赵美云、付彩凤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民初字第2390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分期履行,因分期履行时间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5)达民初字第2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启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