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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字第2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晓燕与周福云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燕,周福云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2769号原告:马晓燕,女,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周福云,女,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燕诉被告周福云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晓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祝相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