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字第2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晓燕与周福云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燕,周福云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2769号原告:马晓燕,女,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周福云,女,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燕诉被告周福云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晓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祝相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