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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4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夏学忠与周本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学忠,周本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4465号原告:夏学忠,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周本一,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学忠与被告周本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夏学忠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学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302.5元,由夏学忠承担。代理审判员  彭昌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