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行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德诉肇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德,肇源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6行终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德,男,195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古龙镇得胜村东北得根屯**号。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32328195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源县公安局,所在地址肇源县肇源镇政府大街。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00177308-0。法定代表人海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史云雷,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肇源县公安局法制综合室科员,住肇源县公安局宿舍。上诉人刘德因诉被上诉人肇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行初字第17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关于起诉期限的问题。本案被上诉人肇源县公安局作出的源公(油)[2006]第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系于2006年6月作出,而上诉人却于2015年9月17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刘德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刘德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程雪飞审判员 袁力民审判员 刘宏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雅文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