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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特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力重型车配件经销处、威海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特154号申请人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力重型车配件经销处,住所地威海高区世昌大道361号汇丰物流1号楼9号。法定代表人李世晓,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迎初,威海高新怡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威海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安源街5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健,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力重型车配件经销处、威海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6月23日经威海环翠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相对人威海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力重型车配件经销处汽车配件款人民币180000元,此款于2016年7月31日前给付人民币80000元,余款人民币100000元于2017年1月20日前付清。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大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雁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