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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爱龙、赵爱保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龙,赵爱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02刑初27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爱龙,小名“二蛋”,男,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初中文化,系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村民,住。2015年9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曲峰远,系山西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爱保,男,1966年4月9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初中文化,系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村民,住。2015年9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霍振友,系山西国韵律师事务所律师。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6)第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爱龙、赵爱保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爱龙、赵爱保及其辩护人曲峰远、霍振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7日被告人赵爱龙听说其五弟赵某4把老院(其母亲生前所住的院,赵某4住此)的树给锯了,便将此事告诉被告人赵爱保,二人商定次日去看。同年4月8日早上该二被告人到了赵某4居住的老院内,二人因琐事和赵某4发生争吵,随后二被告人和赵某4厮打在一起,二被告人将赵某4打伤后逃离现场。2015年5月20日赵某4经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鉴定为:鼻骨骨折并左上颌骨额突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大脑后纵裂池出血、左额定部硬膜下积液,已构成轻伤一级。二被告人对该鉴定提出异议,后于2015年8月10日经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赵某4左侧额颞顶慢性硬膜下血肿已构成重伤二级;左侧鼻骨及上额骨额突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赵爱龙于2015年5月27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鉴定为:伤者赵爱龙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头部挫伤、体表软组织创伤,均已构成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爱龙、赵爱保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赵爱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爱龙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人身社会危害性小,无前科记录,当庭选择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赔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爱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爱保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已赔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当庭选择自愿认罪。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7日被告人赵爱龙听说其五弟赵某4把老院(其母亲生前所住的院,赵某4住此)的树给锯了,便将此事告诉被告人赵爱保,二人商定次日去看。同年4月8日早上二被告人到了被害人赵某4居住的老院内,二人因琐事和赵某4发生争吵,随后二被告人和赵某4厮打在一起,二被告人将赵某4打伤后逃离现场。2015年4月8日入院至2015年5月6日出院,被害人赵某4在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于2015年5月30日至2015年6月24日再次在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5月20日赵某4经晋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鼻骨骨折并左上颌骨额突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大脑后纵裂池出血、左额定部硬膜下积液,已构成轻伤一级。二被告人对该鉴定提出异议,后于2015年8月10日经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赵某4左侧额颞顶慢性硬膜下血肿已构成重伤二级;左侧鼻骨及上额骨额突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赵爱龙于2015年5月27日被榆次区公安局技术科鉴定为:伤者赵爱龙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头部挫伤、体表软组织创伤,均已构成轻微伤。被告人赵爱龙、赵爱保于2015年9月10日到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投案。另查明,民事部分,双方已自行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赵爱龙、赵爱保赔偿被害人赵某4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陪侍费,伤残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00元,并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赵某4的报案书及在侦查机关的陈述,该述称2015年4月8日早上8时许,该刚起床,听见有人踢该妈以前住的房子的门,后又听到窗户玻璃被砸的声音,这时该听到赵爱龙说“有出气的人出来”,该就出来到了院里,该见赵爱龙手里拿了一把菜刀给了赵爱保,赵爱龙从院里拿了一把铁锹,赵爱龙和该说,谁让你把老子的树给锯了,该就和他说你给谁当老子了。该刚说完赵爱龙朝该鼻子部位就是一拳,后一脚踢到该的左脸上,把该踢得坐到了地上,这时赵爱龙对赵爱保说,“老三上”,赵爱龙手里拿的铁锹朝该头上和身上乱打,赵爱保拿的菜刀用刀背朝该头部和背部乱砍,该就往家里爬,打电话报了警。赵爱龙听见该报了警就让该出去,该出来后赵爱龙拿了一个木质的搓衣板朝该头部左侧打来,该用左胳膊一档,打到了该的左大臂上,该当时身体就朝右面倾斜,这时赵爱保用脚朝该背部踹了一脚把该踹倒,赵爱龙拿着断了把的铁锹朝该身上乱打,赵爱保用脚朝该身上乱踩,该当时抱着头。他俩打停后该就躺在地上靠在水池旁,后二人又对该实施殴打,接着该就晕过去,醒来时该就在医院了。2、证人赵某1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8日早上8时许,赵某4给该打电话说是赵爱龙、赵爱保过老院子了。该当时没有以为要发生打架,打完电话后该隔了差不多半个小时该过老院子准备拿点树枝烧锅炉用,刚进了老院子该看到赵爱保手里拿着一根铁锹在刚进门的楼梯那站的,赵某4在正房门口躺得,脸上都是血,赵爱龙拿着一根木棒站在老五旁边,一只脚踩在赵某4的胸口上。然后该就从旁边拿了一根木棒准备打赵爱龙,这时赵爱保从该身后把该抱住并把该放倒在地,赵爱龙拿木棒朝该头上打了一下,该倒在地上,该跟老三说,“该没有对错你”,老三说,“你当老大的办事不公道,你起来吧”。该起来去找村长,等该回去赵爱龙、赵爱保已经离开,赵某4在地上躺得。后邻居打了120把赵某4拉到医院去了。3、证人赵某2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该是赵某4的大姐,案发时该不在场,是该儿媳胡建芳当天下午回家告诉该赵某4被赵爱龙、赵爱保打伤了,胡建芳在赵某4家门前的门面房卖肉,当时她也不在场。当天下午该到了晋中市医院见到了赵某4,赵某4还在昏迷,该见他头部都是包,他醒来后和该说他浑身疼,并且胸闷。4、证人路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8日上午该修理鸽子笼,李金柱过来给该帮忙,后来李金柱接了个电话说赵某4被他两个哥哥打了,该当时也没有让李金柱走,过了段时间该在岭上公园早市上碰见了赵爱保,他和该说他把赵某4打了,赵某4现在医院住院了。过了段时间赵某4出院了伤情鉴定为轻伤,赵爱龙和赵爱保到了该家,他俩当时和该说他们把赵某4给打伤了,让该去找赵某4调解一下,看对方要多少钱能解决此事了。过了几天该就到赵某4家调解此事,由于赵某4要的多,没有协商成,后来赵爱龙、赵爱保又托源涡村书记协商此事。5、证人赵某3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8日早上该大哥给该打电话说是,赵爱龙和赵爱保把赵某4给打了,让该赶快过去,该随后骑自行车到了赵某4居住地,该见赵某4坐在大门道,满脸都是血渍,头部肿胀闭着眼睛,该问他发生了什么事,他也不说,当时李二保也在。后来120来了该就去了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去医院的路上他说是头疼的不行,到了医院在急诊医治,后来去了胸外科医治。6、证人王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8日上午该二姐赵某3给该打电话说是该丈夫被被他的两个哥哥给打了,已经被120给拉走了,该到了晋中一院时,他刚从120车上抬下来,他头部肿胀,嘴唇和鼻子部位都有血迹。该问他发生了什么事了,他闭着眼睛也不理该。当时是该二姐赵某3送到了医院,随后就送到急诊室医治,拍了头部CT说是鼻子部位已经骨折,头部也有问题,具体什么问题该不清楚,当时他说是胸闷,呼吸困难喘不上气来,还有头疼,当时出诊大夫说是像他这种情况只能住一个科室,由于他当时呼吸困难医生让住胸外科。在胸外科住了约20多天,在这期间神外科大夫也进行了会诊,并且说吃药慢慢吸收好了。当时他住院浑身喊疼,出院后没几天头晕的不行,就又住了院,后来做了开颅手术。7、证人李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8日早上,该开门后看见赵某4在他家大门道内躺着,该赶快过去看,他大哥赵某1和他二姐在场,赵某4鼻子部位有血,该问赵某4发生什么事了,他说他老二和老三打他来,这时120过来把他抬到车上,在抬上车的过程中赵某4说他头晕。8、证人孙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8日早上,该见120到了赵某4家门口,该就往过走,该村的村长也往过走,该过去时见赵某4在大门道内靠墙躺着,头部都是血,他二姐赵某3用毛巾给擦血,该帮忙抬到120车上。9、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赵爱龙、赵爱保到该局投案。10、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赵某4的诊断材料。11、赵某4被打伤的照片以及赵某4被打伤作案工具的照片。12、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出具的(榆)公(刑技)鉴(活检)字【2015】第83号赵某4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晋中)公(法)鉴(活)字【2015】04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1、伤者赵某4鼻骨骨折合并左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大脑后纵裂池出血、左额顶部硬膜下积液,构成轻伤一级。2、赵某4左侧额颞顶慢性硬膜下血肿已构成重伤二级。赵某4左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13、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出具的(榆)公(刑技)鉴(活检)字【2015】第87号赵爱龙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赵爱龙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头皮挫伤、体表软组织创,均已构成轻微伤。14、赔偿协议,谅解书及收条,证明被告人赵爱龙、赵爱保与被害人赵某4已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赵爱龙、赵爱保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赵某4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陪侍费,伤残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00元,并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15、被告人赵爱龙、赵爱保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与本院查明的被告人身份一致。16、被告人赵爱龙、赵爱保在当庭的供述,证明2015年4月7日被告人赵爱龙听说其五弟赵某4把老院(其母亲生前所住的院,赵某4住此)的树给锯了,便将此事告诉被告人赵爱保,二人商定次日去看。同年4月8日早上该二被告人到了赵某4居住的老院内,二人因琐事和赵某4发生争吵,随后二被告人和赵某4厮打在一起,二被告人将赵某4打伤后逃离现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爱龙、赵爱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害人赵某4在首次住院治疗结束后被鉴定为构成轻伤;之后再次住院治疗,出院后鉴定为构成重伤。其伤情认定应采信其第二次治疗结束,伤情稳定后的鉴定意见即被害人赵某4构成重伤二级及轻伤二级。被告人赵爱龙、赵爱保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爱龙、赵爱保在本院审理期间均选择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赵某4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爱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赵爱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柴富恒审 判 员  贾军涛人民陪审员  乔丽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素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