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富与姜丽荣、张凤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姜丽荣,张凤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1580号原告张富。委托代理人殷桂平,诸城德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丽荣。被告张凤林。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富与被告姜丽荣、张凤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张凤林现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应法律文书,在简易程序内无法审结,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安柏华审 判 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范洪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