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民初2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碧芳与周淑云、薛心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碧芳,周淑云,薛心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2847号原告陈碧芳,女,1979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告周淑云(曾用名周素云),女,196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宁。被告薛心文,男,196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碧芳诉被告周淑云、薛心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碧芳诉称,2014年元月14日,被告周淑云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0元整,被告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碧芳现金肆拾万元整,借款时间为一年。2014年元月14日。借款人周淑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五次归还原告借款共计85000元整。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1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南顺检公诉刑诉(2015)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道军、周淑云、李文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2015)顺庆刑初字第555号李道军、周淑云、李文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陈碧芳起诉被告周淑云以个人名义向其借款肆拾万元,现被告周淑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原告的本次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碧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叙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 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