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刑更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X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726号罪犯XX,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印江县人大工勤人员,原住贵州省印江县。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2014)江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2014年5月26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6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东坡监狱提供该犯在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XX在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审判员 杨晓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龚令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