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221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李能卫与李旭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能卫,李旭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1执46号申请人李能卫。被执行人李旭立。申请执行人李能卫与被执行人李旭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青刑一终字第342号刑事裁定书判处:被告李旭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5月18日期满;被告李旭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能卫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197.83元,扣除已垫付人民币9800元,余款11397.8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李能卫申请强制执行,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成县人民法院执行,于2016年3月23日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旭立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送达后,经多次执行,被执行人李旭立于2016年5月底向成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缴纳4000元执行款并与申请人李能卫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从2016年5月30日之前给付4000元。二、剩余7139.53元到2016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1执46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 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勤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