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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4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尚梅梅申请王志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宗秀,安塞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100号申请执行人高宗秀,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塞县建华镇坪桥行政村孟塔村***号,住安塞县城二道街。被执行人安塞县环境卫生管理处,电话:0911-621****法定代表人:拓兴伟申请执行人高宗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塞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塞劳仲案字第(2015)050号裁决书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塞环境卫生管理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安塞环境卫生管理处依法履行塞劳仲案字第(2015)050号裁决书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高宗秀与被执行人安塞环境卫生管理处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安塞环境卫生管理处于2016年6月27日前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6年6月27日签收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完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塞劳仲案字第(2015)0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兵审 判 员  杨新平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