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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张虎亭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张虎亭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2民初730号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法定代表人:魏振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友昌,该公司十分公司副经理。被告:张虎亭,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运集团)因与被告张虎亭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张虎亭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运集团的委托代理人金友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虎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交运集团诉称:2012年9月28日,交运集团与张虎亭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合同书》,合同约定张虎亭将豫C×××××、豫C×××××挂号货车加入交运集团的服务范围,张虎亭自行经营,交运集团为其提供有偿服务。在合同期内张虎亭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能按时交纳各项费用,不能按时交纳保险金,未对车辆按时续保,严重危害了交运集团的合法权益。虽经交运集团多次催要,张虎亭拒不履行,现特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张虎亭立即偿还拖欠交运集团的各项费用共计1000元(系2016年1月-2016年4月的服务费);2、判令解除交运集团、张虎亭所签订的车辆合作经营合同书,判令张虎亭十日内将豫C×××××、豫C×××××挂号货车过户出交运集团,一切费用由张虎亭承担,逾期不将该车过户出交运集团,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张虎亭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张虎亭承担。被告张虎亭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原告交运集团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合同书一份、收据一张、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两份。证明张虎亭所有的车辆挂靠在交运集团名下经营;张虎亭向交运集团缴纳服务费至2015年12月,2016年1月至今一直没有缴纳服务费;在合同期限内张虎亭不履行合同义务,不按时缴纳服务费,交运集团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被告张虎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依据原告交运集团的陈述和举证情况,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2年9月28日,交运集团与张虎亭签订一份合同书,合同约定交运集团同意张虎亭将豫C×××××、豫C×××××挂号货车加入交运集团服务范围,交运集团为其提供有偿服务,张虎亭自行经营,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服务费每月680元,每月25日前收取次月的服务费;张虎亭拖欠应缴纳的各种服务费、交强险及统筹保险等,逾期30天的,视为张虎亭严重违约,交运集团可单方解除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9月28日至2017年9月30日等内容。合同履行期间,交运集团自2014年起将服务费调整为每年3000元。张虎亭拖欠交运集团2016年1月至2016年4月的服务费1000元未交纳。为此,交运集团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交运集团与被告张虎亭于2012年9月28日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张虎亭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服务费,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交运集团要求被告张虎亭支付2016年1月至2016年4月的服务费1000元、解除双方于2012年9月28日签订的合同书及要求被告张虎亭将豫C×××××、豫C×××××挂号货车过户出原告交运集团、过户费用由被告张虎亭承担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虎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服务费1000元;二、解除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虎亭于2012年9月28日签订的合同书;三、被告张虎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豫C×××××、豫C×××××挂号货车过户出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过户费用由被告张虎亭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虎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玲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可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