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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财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邓雪梅、重庆重药医药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重药医药有限公司,徐志强,邓雪梅,赵雪灵,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财保273号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鸣山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96733239T。法定代表人王强,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重药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花园村湖滨路1-4号华竹花园二期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73366947H。法定代表人古清贵,职务不详。被申请人徐志强,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邓雪梅,女,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赵雪灵,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胡定核,职务不详。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重庆重药医药有限公司、徐志强、邓雪梅、赵雪灵、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重药医药有限公司、徐志强、邓雪梅、赵雪灵、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并自愿为其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重药医药有限公司、徐志强、邓雪梅、赵雪灵、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