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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执保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萧京平与江门市新会区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萧京平,江门市新会区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873号原告:萧京平(SIO,KENGPENG),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6号104。法定代表人:黄北枝。案外人:梁红女,女,194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原告萧京平与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粤0703民初3292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3292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梁红女名下位于江门市郊区美景里3号703室全部以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圭阳北路35号3座1002房产两处房屋;二、在人民币200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算。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俊峰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黄珍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小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