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3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益瑜与陕西蒸不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瑜,陕西蒸不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3437号原告益瑜。委托代理人廖虎,系原告之夫。委托代理人杨升党。被告陕西蒸不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占鑫,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益瑜诉被告陕西蒸不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益瑜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益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一半,另一半退回原告。审判员 倪 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小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