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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终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刘军与包伟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军,包伟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军,公务员。委托代理人:王建军,河北德硕律师事务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伟光,居民,现羁押于河北省女子监狱第四监区。上诉人刘军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3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军提交的房产转让协议和收条上均有被上诉人包伟光签字并捺手印,被上诉人未否认签字和手印系其本人所为,亦未就签字和手印的真伪申请司法鉴定,且转让协议中所涉唐山市丰润区燕山路金谷小区美景花园A5座6单元101号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原件均由上诉人持有,故你院认定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支付购房款证据不足欠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34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还上诉人刘军。审 判 长  高贺莉代理审判员  苗会新代理审判员  董媛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房善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