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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宋久涛与洛阳熙嘉坤商贸有限公司、张文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久涛,洛阳熙嘉坤商贸有限公司,张文庆,张伟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1868号原告宋久涛,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被告洛阳熙嘉坤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庆。被告张文庆。被告张伟青,女,1970年6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久涛诉被告洛阳熙嘉坤商贸有限公司、张文庆、张伟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久涛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久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久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宋久涛承担。审判员  吕宏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