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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德臣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唐德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尚志市尚志镇。法定代理人郝爱武。委托代理人李国东,男,汉族,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亮河信用社,住尚志市尚志镇。被执行人唐德臣,男,汉族,农民,住亮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唐德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诗龙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