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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6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黄成文与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黄成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民终66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徐松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安新,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成文,男,汉族,1973年12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建波,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阳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永阳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安新、被上诉人黄成文的委托代理人郑建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8日,永阳建设公司与郑州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郑州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为实施郑州市陇海西路与西南绕城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交新建工程房建工程,已接受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对该项目LHXLL—FJ标段施工的投标。2015年1月15日,黄成文作为乙方与永阳建设公司下属的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市陇海西路绕城高速公路项目部作为甲方签订《陇海路高速口收费站水泵房供货安装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安装郑州绕城高速陇海路收费站水泵房事项对有关问题取得共识,达成协议,特签订如下合同条款双方信守并执行:一、安装设备的名称和安装内容乙方为大包形式承包消防水泵房内所有机电设备、管理、电气、控制系统的供货安装及污水处理设备的供货、安装……四、安装费用和支付程序设备安装费为26.8万元(不含税票);合同签字盖章生效,乙方进入现场后,甲方先预付安装费总价的30%;乙方供货设备到场后付总价的30%;所有设备安装完成后,甲方一次性结清其余全部工程款。”合同还对安装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安装标准等进行了约定。2016年2月6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京珠高速公路新乡至郑州管理处陇海西路收费站出具证明:“兹有黄成文施工队负责水泵房安装、污水处理项目安装等工作已完成,后续检修工作已完成,已达到合格正常运转,特此证明。”永阳建设公司已支付黄成文安装款150000元,尚欠118000元未支付,黄成文对此催要未果,故黄成文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陇海路高速口收费站水泵房供货安装合同、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京珠高速公路新乡至郑州管理处陇海西路收费站出具的证明、安装照片等予以证明。原审法院认为,黄成文与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市陇海西路绕城高速公路项目部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黄成文已按该《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完成了安装工作,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市陇海西路绕城高速公路项目部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安装费的义务。因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市陇海西路绕城高速公路项目部系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的派出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故永阳建设公司应承担支付安装费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黄成文安装款118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永阳建设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黄成文的水泵房设备仍未安装完毕和验收合格。2、黄成文在一审审理期间出具的的证明是虚假证明。3、黄成文与永阳建设公司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合同系项目部临时项目负责人黄解放个人一签订,不是永阳建设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永阳建设公司从未授权项目负责人签订安装合同。4、黄成文至今仍不能提供设备的合格证书及检验报告,致使水泵房工程无法验收,而且还存在较多不合格问题,永阳建设公司至今仍对水泵房给予维修维护。被上诉人黄成文答辩称:项目已经交付使用了,证明是真实的,黄解放是项目负责人代表公司,应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黄成文与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市陇海西路绕城高速公路项目部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黄成文完成了安装工作,永阳建设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安装费的义务。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京珠高速公路新乡至郑州管理处陇海西路收费站出具证明,黄成文施工队负责水泵房安装、污水处理项目安装等工作已完成,后续检修工作已完成,已达到合格正常运转,证明安装工程已安装完成并能合格运转,永阳建设公司应当支付剩余款项。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市陇海西路绕城高速公路项目部系永阳建设公司的派出机构,其责任应由永阳建设公司承担,综上,永阳建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上诉人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成 锴审判员 陈启辉审判员 于岸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