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609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的(2016)甘0103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收缴被执行人李某某罚金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甘0103执609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强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魏林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柳宗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