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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1民初277号原告:杨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晓妹,安徽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樊明全,安徽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甲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甲于2016年1月20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妹,被告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樊明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1998年六七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腊月26日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杨某乙,××××年××月××日生育长子杨某丙,××××年××月××日生育次子杨某丁。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在原、被告已经无和好可能,不能再共同生活。综上所述,原、被告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平均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杨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原告杨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据以表明原告的身份;结婚证复印件,据以表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3、被告及婚生女的常驻人口登记卡,据以表明被告及婚生子女的身份信息;4、被告秦某收条两份,据以表明被告秦某出卖电线款共计23717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被告秦某辩称:原告在诉状中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没有如实陈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地步,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同居后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三个子女,共同生活将近20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基础。被告秦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据以表明被告的身份信息;杨某甲对天津同和绿天使顶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发票两张,据以表明原告收到两笔235066.9元和200913.17元的货款;韦寨镇计划生育单证明,据以表明被告做过绝育手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腊月26日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于××××年××月××日生育长女杨某乙,××××年××月××日生育长子杨某丙,××××年××月××日生育次子杨某丁。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讼至本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平均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诉及举证的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姻基础较好,并已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夫妻,受法律保护,且两人婚后共同抚养三子女,夫妻共同生活十余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应该和睦相处,相互体贴,相互谅解,原告杨某甲不应草率提出离婚。原告杨某甲以夫妻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其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 伟审 判 员  刘雪玲人民陪审员  于庆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娜娜附:相关法律条文及法律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