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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达付拉申请舍合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付拉,舍合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376号申请人达付拉,男,60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舍合乐,男,51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达付拉申请舍合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01月19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阿木冷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