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三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黄娟与衡阳西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衡阳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三初字第11号原告黄娟。委托代理人郭国庆,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建伟,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衡阳西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启明,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衡阳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磊,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娟诉被告衡阳西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衡阳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娟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娟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381.5元,由原告黄娟负担。审判长肖红生人民陪审员欧祖流人民陪审员赵为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贺白平校对责任人:肖红生打印责任人:贺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