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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董鹏田与王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彭田,王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1226号原告董彭田。被告王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原告董彭田与被告王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董彭田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彭田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彭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彭田负担。审判员  王云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