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商)初字第17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勋国与王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勋国,郑秀英,王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17256号原告王勋国,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雅琳,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红笑,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秀英,女,1956年11月23日出生。被告王友,男,1958年7月10日出生。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党婵娟,北京市博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勋国与被告郑秀英、王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渠阳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勋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冯雅琳、周红笑,被告王友、郑秀英的委托代理人党婵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勋国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4年,二被告因资金紧张向王勋国借款20000元,王勋国以现金方式向其支付20000元。2005年二被告以投资洗浴中心为由向王勋国借款180000元。2006年春节前后,二被告再次以资金紧张为由,向王勋国借款10000元,王勋国在北京市鑫前介宾馆内以现金方式向其支付10000元。此后,王勋国多次向二被告主张归还欠款。二被告分别于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月23日以现金方式偿还17000元借款,剩余193000元至今未予归还。王勋国一直催促二被告还款,至今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王勋国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借款1930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王友、被告郑秀英共同辩称:二被告只认识王杰,不认识王勋国;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王勋国主张共借给二被告210000元,按照常理这210000元对任何人而言都不是小数目,王勋国没有债权凭证,二被告也没有收到上述借款。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王勋国主张其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主张不认识王勋国。庭审中,王勋国提交2013年4月1日通话记录、2014年1月22日通话记录、2015年5月9日通话记录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210000元借款的事实,王勋国主张在通话录音中王友反复表示宽裕后会慢慢返还上述借款,并于2014年1月22日与王勋国约定返还部分借款事宜。在2013年4月1日的通话中,王勋国主张其与王友对话如下:王勋国:喂,王哥。王友:喂。王勋国:我,王勋国,王杰。王友:喂,喂,喂,喂。王勋国:在家呢?王友:啊,在家呢,看电视呢。……,王勋国:是呀,我一直跟她说,我说你别着急,王哥又不是不承认咱的钱,你老着啥急?王友:就是啊。王勋国:……,她说的意思就是你说这二十一万都八年了,你说今天都一三年四月一号了吧,她说你跟嫂子……“”。王友:慢慢的呗,慢慢等我宽裕。……。王勋国:是,她说就说她这意思,跟我说嘛,我就跟她聊,好好聊这个事。我说这二十一万这几年是不错,几年王哥也没说不承认还咱钱。你说是不是?王友:就是。王勋国:她关键说啥呢,她说那年钱是汇……。王友:我不是说了么,我不是说了年底么,年底有钱了再给点。……。王勋国:他说那二十一万啊,当时那十八万是汇到你媳妇帐上的,然后你开始欠两万,后来又给你一万。完了他说王哥一直也没有明确表态,知道吧,我说那钱的事他都知道,是不是?王友:我们这辈子就弄这点钱就活了?……。王友:你现在也没用,我也没钱,年底再说吧,啊。在2014年1月22日的通话中,王勋国主张其与王友对话如下:王勋国:那个,我说呀,你说还我钱,明天过小年了,明天二十三号么,一四年二十三号是小年了。……。王勋国:什么大年小年啊,还哪有什么年的。然后那个,我给你打电话,看看,我让你嫂子给你。……。王勋国:行,那我明天等着你给我打完电话,我跟嫂子拿钱呗?王友:嗯,对。……。王友:完了我给你打电话,你们俩约个地方。啊,先给你拿俩钱,让你媳妇先看病去。在2015年5月9日的通话中,王勋国主张其与王友对话如下:王勋国:所以说到现在,就是说这么多年了,那二十万块钱你拿去用,你说甭管咋地,你做生意也好,你说王杰,你承诺我,你说:王杰你放心,我王友做生意这么多年了,我赔也好,我不让你承担一分钱风险。是不是你说的话,对不对。王友:嗯。王勋国:……。这么多年从零五年到一三年之间,你会说我跟你要过钱么?没有吧?王友:是。王勋国:我今年没有太大的奢望。我说二十一万,你还了一万五,还有十九万五。你把五千块钱零头先还我,我跟我媳妇也好交代。你就一直拖拖拖。王友,王杰,我真不骗你,我现在车都不开,我骑个三轮车,我加油的钱都没有,家里现在给我弄的空空的。二被告认可2013年4月1日通话录音、2014年1月22日通话录音系其本人声音,但不认可上述录音的证明目的,对录音体现的内容有异议并发表如下质证意见:2013年1月初王勋国找到王友帮忙,因王杰投资项目赔钱,王勋国老婆追着要钱,王勋国老婆身体不好,王勋国为安慰老婆找到王友谎称借给王友钱,是王勋国当着老婆的面打给王友的,王勋国本人陈述,王友只是随声附和。二被告不认可2015年5月9日通话录音的真实性、关联性并发表如下质证意见:二被告主张该录音中王勋国所述王友已经还了借款15000元与其在起诉书中所述二被告于2014年1月23日前以现金形式还款17000元不符,因此该录音存在疑点;在该录音中王勋国认可2005年至2013年从未向二被告主张过所谓的借款,故即使法庭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二被告认为王勋国的主张也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此外王勋国无法提交证据证明180000元的支付形式。王勋国主张二被告于2012年还款2000元,2013年还款10000元,2014年还款5000元,尚余193000元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意见、通话录音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王勋国主张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提交其与王友之间的通话录音予以证明,在该通话录音中,王友认可欠款210000元的事实且做出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故本院依法确认王勋国与王友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二被告辩称只认识王杰,不认识王勋国,对此本院认为在王勋国提交的其与王友2013年4月1日的通话录音中有王勋国即王杰的表述,而王友并未提出异议,故对于其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王友与郑秀英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郑秀英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义务。王勋国自认二被告已偿还17000元借款,对此本院不持异议。据此,王勋国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93000元的诉讼请求,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辩称王勋国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诉讼时效应自贷款人行使请求权并得知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本案中,王勋国提交的通话录音显示其系从2013年起开始行使的请求权并一直在行使该请求权,同时王友亦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王勋国行使请求权以及王友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均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故王勋国请求法院保护其债权的诉讼时效应自其最后一次主张该权利时起算,据此,二被告主张王勋国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友、被告郑秀英连带偿还原告王勋国借款十九万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零八十元,由被告王友、被告郑秀英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渠阳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丽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