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3执8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惠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陈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陈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3执882-1号申请执行人:惠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陈升,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被执行人陈升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23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法律的规定,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对上述刑事判决书中的财产刑立案执行,案件号为(2016)粤1323执882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国土、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陈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23执8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崇峰审 判 员 黄贤军代理审判员 贺大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准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