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91执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长春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佰山东北(延边)木业有限公司、辉南县勃朗经贸有限公司、佰山(丹东)建材工业有限公司、吉林佰山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佰山东北(延边)木业有限公司,辉南县勃朗经贸有限公司,佰山(丹东)建材工业有限公司,吉林佰山实业有限公司,尤佳义,尤稼壮,王志伟,尤红喜,陶丽,尤稼森,尚瑞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0000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佰山东北(延边)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法定代表人:尤稼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辉南县勃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尤红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佰山(丹东)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法定代表人:尤稼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佰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尤稼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尤佳义,男,汉族,1980年12月8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尤稼壮,男,汉族,1963年5月4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王志伟,男,汉族,1974年9月11日生,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尤红喜,男,汉族,1978年11月11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陶丽,女,汉族,1977年1月13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尤稼森,男,汉族,1974年1月30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尚瑞国,男,汉族,1963年5月4日生,住吉林省安图县。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佰山东北(延边)木业有限公司、辉南县勃朗经贸有限公司、佰山(丹东)建材工业有限公司、吉林佰山实业有限公司、尤佳义、尤稼壮、王志伟、尤红喜、陶丽、尤稼森、尚瑞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吕 昆代理审判员  马锦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