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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2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梁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02刑初292号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阳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阳江市江城区。因犯抢劫罪、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10月25日被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9月22日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6)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9月8日12时许,被告人梁某去到江城区江朗大道50号盛源锦绣花园,趁他人不备,进入锦绣花园工地的铝窗加工场,将加工场内的20多斤坚美牌铝材偷走,后将偷来的铝材卖给他人。二、2015年9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梁某去到江城区江朗大道50号盛源锦绣花园,趁他人不备,进入锦绣花园工地的铝窗加工场,将加工场内的20多斤坚美牌铝材偷走,后将偷来的铝材卖给他人。三、2015年9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梁某去到江城区江朗大道50号盛源锦绣花园,趁他人不备,进入锦绣花园工地的铝窗加工场,将加工场内的20多斤坚美牌铝材偷走,后将偷来的铝材卖给他人。四、2015年9月2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梁某去到江城区江朗大道50号盛源锦绣花园,趁他人不备,进入锦绣花园工地的铝窗加工场,将加工场内的20多斤坚美牌铝材偷走,后将偷来的铝材卖给他人。五、2015年9月2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梁某去到江城区江朗大道50号盛源锦绣花园,趁他人不备,进入锦绣花园工地的铝窗加工场,将加工场内的20多斤坚美牌铝材偷走,���将偷来的铝材卖给他人。六、2015年10月1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梁某去到江城区江朗大道50号盛源锦绣花园,趁他人不备,进入锦绣花园工地的铝窗加工场,将加工场内的60多斤坚美牌铝材偷走,后将偷来的铝材卖给他人。七、2015年10月1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梁某去到江城区江朗大道50号盛源锦绣花园,趁他人不备,进入锦绣花园工地的铝窗加工场,将加工场内的30多斤坚美牌铝材偷走,后将偷来的铝材卖给他人。八、2015年10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梁某去到江城区江朗大道50号盛源锦绣花园,趁他人不备,进入锦绣花园工地的铝窗加工场,将加工场内的一捆电缆偷走,后将偷来的电缆卖给他人。九、2015年10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梁某伙同谭创(在逃,另案处理)去到江城区江朗大道50号盛源锦绣花园,趁他人不备,进入锦绣花园工地的铝窗加工场,将加工场内的40多斤坚美牌铝材,一捆电缆偷走,后将偷来的铝材、电缆卖给他人。2016年2月26日,民警在高新区平冈镇西街112号抓获梁某。经鉴定,被盗的坚美牌合金材价值为17.79元/千克;被盗的穗星牌NH-YJV4*25+1*26电缆线价值为55元/米;被盗的穗星牌4*70+1*35NH-YJV电缆线价值为125元/米;被盗的五羊牌5*6VV电缆线价值为13.48元/米。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江某的陈述、证人莫志达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梁某的供述、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何静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玥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