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民终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赵耀与卢松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松涛,赵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民终9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松涛,男,汉族,1978年5月25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启伟,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耀,男,汉族,1979年10月223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殷玉晓,河南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松涛因与被上诉人赵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3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松涛的委托代理人刘启伟,被上诉人赵耀及其委托代理人殷玉晓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松涛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卢松涛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松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卢松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付春香审判员 林晓光审判员 翟朝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俊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