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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民终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赵耀与卢松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松涛,赵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民终9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松涛,男,汉族,1978年5月25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启伟,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耀,男,汉族,1979年10月223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殷玉晓,河南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松涛因与被上诉人赵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3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松涛的委托代理人刘启伟,被上诉人赵耀及其委托代理人殷玉晓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松涛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卢松涛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松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卢松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付春香审判员  林晓光审判员  翟朝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俊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