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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宝山与靖宇县富民肉牛繁育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山,靖宇县富民肉牛繁育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李宝山被执行人:靖宇县富民肉牛繁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玉春李宝山与靖宇县富民肉牛繁育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靖宇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靖劳人仲调字(2015)12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靖宇县富民肉牛繁育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宝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靖宇县富民肉牛繁育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宝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劳人仲调字(2015)122号仲裁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靖宇县富民肉牛繁育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宝山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