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2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林桂仙与陈月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桂仙,陈月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2执242号申请执行人林桂仙,女,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所地古田县。被执行人陈月纹,女,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桂仙与被执行人陈月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古田县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2200元及利息,并按要求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桂仙与被执行人陈月纹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陈月纹分期偿还所欠债务,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请求本院不将被执行人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林桂仙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故对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田县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能容审判员 李进毅审判员 陈承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涛附: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