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4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北京伯斯特体育设施营造中心与饶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伯斯特体育设施营造中心,饶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1723号原告北京伯斯特体育设施营造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郭村289号,组织机构代码:10146608-8。法定代表人赖克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蓝明万,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勋,男,汉族,1964年4月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白头镇。原告北京伯斯特体育设施营造中心诉被告饶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北京伯斯特体育设施营造中心送达了《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因原告北京伯斯特体育设施营造中心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