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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恢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青岛黄河万盛建材有限公司与青岛黄河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黄河万盛建材有限公司,青岛黄河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恢32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黄河万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经济开发区辽河二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江世为,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黄河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即墨市经济开发区辽河二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周友利,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黄河万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黄河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即商初字第34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隋兆忠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晨